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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宿迁发文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

发布时间:2023-12-19 20:18:10


近日,宿迁市司法局联合市财政、人社部门印发《宿迁市司法所协理员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建立起司法所协理员制度,打造全省司法所协理员制度试点“宿迁样板”,推动基层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。

一是明确人员性质。《办法》明确司法所协理员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,对司法所司法行政干警履行法律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责提供辅助支持的工作人员,按照所辅助工作的性质,分为法治政府建设、政府法律事务、社区矫正、普法依法治理、公共法律服务五类岗位。

二是明确职数配备。《办法》明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社、财政部门,按照《江苏省司法所分类建设标准(试行)》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》和省、市司法行政机关高质量考核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、大中小型司法所年度建设数量要求,在司法所政法专编配备基础上,确定年度司法所协理员配备数量。

三是明确招聘要求。《办法》明确招聘条件,由县(区)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社部门,遵循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统一组织招聘或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招聘。由县(区)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所协理员建立劳动关系,约定服务期限,组织培训和考核。同时,对有现有司法所辅助人员,《办法》明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,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和考核,合格后纳入司法所协理员队伍管理。

四是建立管理监督制度。《办法》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培训制度,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、在职培训,并建立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制度。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,探索建立对应的差别化待遇和等级晋升机制。

五是建立经费保障制度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司法所协理员的人员、招聘、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县(区)财政预算保障,薪酬参照网格员、公安辅警等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水平,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

(宋云志)